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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限制条件,取名注意事项,取名原则
发布日期:2012-11-23

    取名用字有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 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 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 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 下。 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
《条 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 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 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范围以外的字样。
    变更:取名改名一生只有一次 《条例》规定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不算作复姓,一 旦实施,很多父母可能就会打算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更改,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中同时还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 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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