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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公司起名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南省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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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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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公司取名的基本原则
  1.识别性:这是本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要求具有独创意义,力避雷同,让人一目了然。   2.统一性:企业名称与企业其它形象应具有质的一致性,不能自相矛盾。   3.传播性:企业名称简明、清晰、易写、易记,是传播的必要条件,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可传播性就很好   4.专有性:一个企业必须拥有自己专有的概念,才能在市场中标新立异。   5.五行顺:一个企业所在的行业分属不同的五行,因此起名字时,用字五行要和企业行业所属五行相同或相生,这样企业才能发展顺利,前途无量,在本行业大发展,生意越做越大。   6.数理好:企业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数理不仅要吉,而且不同的行业,取名时其数理选择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7.以人为本,因人用字:企业命名用字的五行属性与法人代表命中的喜用神一致或相生,而且所用汉字的命名学字义要吉利。
公司什么时候需要命名
  新公司的创立 需要一个代表承载企业理想的名称与之共同成长。   新产品的推出 现有品牌引发的联想与新产品不协调,只有一个新名字才能说明产品的新颖性。   新类别的创造 需要一个直观、易记的名称,同时在名称上建立壁垒,让竞争对手在跟进时,难以逾越。   新活动的启动 需要一个新名称来表达活动的主张和诉求。   新服务的执行 需要一个名称创造或拥有一个梦想。   新项目的开展 需要一个名称来指引项目的方向。   企业合并 企业拥有更大的规模和期限,值得投资一个新品牌,速度与规模并举。   企业重组 改变理由设计一个强有力的品牌化集合体,产品本身要接力拓展,新名称强化顾客忠诚度或坚定品牌的纽带。   企业收购 企业需要更加集团化、国家化、国际化,需要更强有力的形象呈现。  WGRA公司起名配图
现有渠道冲突 现有渠道可能支持较高的价格,原因是因为它提供了更高水平的服务。如果该品牌在低价格的渠道也出现的话,那么它在高利润渠道中的生存能力会受到威胁。   信任危机 启动危机公关,使用新名称增加成多的可信度。   定位错乱 现有名称不支持产品特性、成分或服务理念,需要一个新的名称是人们更加容易记忆产品属性、成分、服务或者是活动。   宣传阻力 一个有趣的名字能够直观的表现详细的特征,既便于理解又便于记忆。
可持续能力降低
  新名称树立差异点,便于对其提供产品特性、成分、服务或者活动进行积极管理,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创造基础。   法律保护不济 现有的名称不利于法律保护或者已经对企业的无形资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时,需要一个名称,可以防止他人对自己商标信誉的破坏、混淆。
公司起名的四项要素
概述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是国家对公司起名的一般要求也是强行规定;例如:上海(行政区划)+创冀(字号)+信息技术(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   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字号应置于行政区划之后,行业或经营特点之前。驰名字号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中为人们所熟知的企业字号。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但所起字号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企业名称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
公司名称的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公司(企业)名称的政策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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